文化部日前出台了《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从事网络音乐进口业务,必须由文化部批准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对擅自传播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的,由文化部门依法查处,并提请通信管理部门对相关网站依法予以处理。拟专门通过网络传播的国产音乐产品,应报送文化部备案。从事网络音乐产品经营活动,须取得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文化部要求,此前已经在国内传播而且至今仍在传播和运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应当在
网络传播信息速度快、受众广,对其加强内容监管是必要的。但网络的一大职能就是娱乐。文化部门应认真区分,不应“一棍子打死”,应使其娱乐职能在健康情况下更好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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