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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版权费不应转嫁消费者

发布:admin    浏览量:1454    发布日期:2007-04-10

“消费者是通过付费在KTV唱歌,因此卡拉OK版权费不应转嫁给消费者。”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屈景明日前表示,卡拉OK版权费应该由获得商业利益的商家支付。

屈景明说,包括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音像及音乐作品,是需要经过创作、拍摄、宣传等大量的工作,耗费巨大智力和财力才能做好的文化产品,制作者应得到相应的回报。在国内许多专门消费音乐产品的地方,连一瓶饮料都可能卖到几十元钱,但音乐产品却长期无偿使用,这显然不合理。

屈景明认为,对于卡拉OK版权费这笔支出,KTV经营者纳入成本是应该的,但按照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只有将音乐产品用于商业行为才应该支付版权费,而消费者是通过付费在KTV唱歌,而且也未用作商业用途,因此卡拉OK版权费不应该转嫁给消费者。

中国音像协会副会长王化鹏也表示,商家应通过改进经营、降低成本来“消化”卡拉OK版权费,不应通过提高价格把这部分费用转嫁给消费者,从目前的条件看,提价显然会降低企业的竞争力。

据了解,中国音像协会目前已在我国20多个省区市建立联络站,与当地的KTV业主就版权费进行洽谈。从212昆明成为内地第一个卡拉OK版权收费城市以来,中国音像协会签订的版权合同金额已超过200万元。新疆、重庆、湖南等地的版权收费工作也已初步展开。

为了统一管理,中国音协设置了全国统一汇款账户和账号。各地的地方联络站将对卡拉OK经营者的汇款回执备案,确认到款10日之内给经营者颁发《卡拉OK经营行业著作权许可使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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