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演奏会上使用音乐曲目,却未缴纳使用费。去年年初,中国民乐表演组合“女子十二乐坊”在南京的一场新春演奏会因此而惹来官司。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此次的判决中,首次正式将演出商的“赠票”行为也视为“演出门票”,应算作其商业收入。法律专家认为,该判决为今后类似案件在计算著作权人经济损失时提供了参考依据。
006年1月3日,江苏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盛世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江苏新天地演艺中心联合组织的“女子十二乐坊南京新年演唱会”共演奏了《阿拉木汗》、《达坂城的姑娘》及《有你相随》等多首曲目。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称,演出单位在演出前后既没有向他们申请办理“使用许可手续”,也没有缴纳使用费,他们遂以上述主办商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
南京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拉木汗》、《达坂城的姑娘》虽是世代流传的新疆维吾尔民歌,但目前的流行版本是王洛宾收集整理的版本,因此王洛宾对这两首曲目享有著作权。法院判决,被告使用原告管理的3首曲目,未经许可,也没有支付作品使用费,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据此,他们判决被告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赔偿各类经济损失等共计2万余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著作权纠纷案中,往往会涉及到“赔偿数额及标准”的核算。在本案庭审中,演奏会的主办方曾向公安等有关部门赠送了门票数百张。他们认为,这些门票不应算作“销售收入”。而原告的代理律师翁冶中则认为,“赠票”是演出单位的商业行为,目的是为了在长远的时间内取得更大的商业利益。最终法院采纳了后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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